中秋节那天正是星期六,临近中午想买盒月饼,晩上好歹一家老少聚在一起,有个家庭阖欢的由头。出得门来,正好路过不远处的温市渥列治商场外甘比街(Cambie St.)夹西41街交界处,在西南角加拿大线天车站一侧,排满了人阵,不少都手举着木制牌子。初时还以为又是反对“统一销售税”(HST)的抗议活动,或有关冬奥会的什么事情;及至走到跟前,看到牌子上写着“保护父母权益”(Protect Parent’s Right)等的英文字眼,再一细打听,方知是爱加公义联会团体声援贝恩斯夫妇(Paul &Zabeth Baynes),帮助无奈的他们讨回由卑诗省儿童厅强行带走两年的女儿和一年多的两个儿子。
不知怎么,听到是这个事由,心里兀地一沉,突然感到难以自控的压抑。虽然西人不过华人传统的中秋节,但是将心比心,渴望家庭团聚是跨国界跨地域的普世境界。这一天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加拿大,都能看到空中的一轮圆月。而现在站在街头的贝恩斯夫妇,面色略显忧戚,三个子女都不能团聚,其痛苦心情可想而知。而造成骨肉分离的个中理由,了解后更觉匪夷所思。
贝恩斯太太表示,她的小女儿6个月大时因为健康问题,入住温哥华儿童医院。2007年10月22日,就在两夫妇留守医院照顾她的时候,女儿由卑诗省儿童厅强行接管,其理由竟然是两夫妇被指控“摇晃”女儿,令她有“婴儿摇晃症”。祸不单行,2008年6月12日,该对夫妇在为两个儿子庆祝生日时,省儿童厅的社工与警察强行闯进,并抢走两个儿子。
其实从医学角度看,贝恩斯夫妇的女儿患的是异戊酸血症(Glutaric Acidemia),是一种头部会变大的罕有先天性早产儿疾病。所以贝恩斯女儿的“婴儿摇晃症”,根本不是贝恩斯人为“摇晃”出来的。况且贝恩斯夫妇早已把9份从英国、美国、加拿大专科医生取得的意见书,呈交给省儿童厅,但儿童厅仍然不愿交还三个子女给父母。
一来贝恩斯夫妇是平头百姓,没有通天关系,所以求吿无门;二来爱加公义联会实在看不下去,挺身而出仗义执言,于是就有了中秋节中午时分的街头情景。爱加公义联会方面表示,希望给予新任省儿童及家庭发展厅长兼专责儿童护理厅长蒲拉克(Mary Polak)多一点时间,重新审阅此事,让3个孩子回到贝恩斯夫妇的身边。
关于在加拿大因家庭管敎问题,使父母与子女不能一起生活的事情,本人以前听到过不少,但大多是发生在华裔家庭,因为东西方敎育理念的巨大差异,造成这方面的冲突和关系扭曲,不少华人对此亦颇有微词。本人向来以为这种事情不会发生在西人那里,所谓主流社会肯定已经习惯了西方的传统做法,即便发生也能理解配合。然而在中秋节那天,由贝恩斯夫妇看出,他们也认为政府方面的上述做法忍无可忍了。
曾经听过一位朋友说,他的一个邻居在家里管敎孩子,声音略微大了一些,就被这个邻居的邻居给报了警,结果孩子被送到一家儿童庇护中心去了,距今已经好些天了,仍然等着法院开庭,不但无端花费了很多金钱和时间,孩子要不要得回来还很难说。
加拿大人对于儿童保护非常敏感,为了鼓励民众报案,2001年法律规定,在怀疑是虐儿的情况下,就要报案。其中敎师、校长、社工等直接监护孩子的人士发现案情时有责任通知警方。就是一般民众,比如邻居、朋友,发现虐童案时亦要报案。即使事后发现是报案人弄错了情况,只要不是恶意,警方也不会追究责备。
CAS在介入家暴或虐儿案之后,有权在现场决定选择是否将孩子带离其住家。如果父母不服,5天之内将交由法庭判决。法官如果判孩子回家,有时可能附加一些条件,比如要改善其居住环境。如果判孩子不能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就会将其安置于寄养父母家中,原生父母要探望孩子时就受很大限制。
记得年前网络上曾出现过一封求助信,一位北美华人诉说自己的遭遇,儿子喜欢打游戏机,但母亲规定每天只准打半小时,因此儿子心理不舒服。还有女儿手臂有块瘀靑,是她自己骑单车跌伤的,医生也证明,女儿有点螺旋腿,走路容易摔倒。结果这都“好心人”报警,该地方法庭就此案先后几度开庭,最终被判子女接受监护。庭审结束后,由于两个小孩都表示非常想家,法官才裁示增加母亲探视次数至每周3次,每次延长为3小时。至于孩子何时可以回家,当事人悲观地做出至少两年的假设。
然而父母、家人的爱,是寄养家庭无法取代的。案件的时间拉长,对小孩的影响也很难评估。许多硏究结果显示,在寄养家庭成长的小孩,日后容易倾向仇视社会。剥夺小孩父母的监护权,是否对小孩是最有利的安排?请省府、特别是儿童厅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