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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姐妹”合伙炒股3年输70万反目对薄公堂

时间:2011-01-30 11:01来源:新闻晚报(上海) 作者:小芬 点击:
晚报制图 刘京 张英和陈姿两老姐妹见股市红火,决定在股海中好好赚上一笔,不料3年过去,两人竟把90万元炒剩为20万元。由于当初签订的协议中有保底条款之内容而
  

“老姐妹”合伙炒股3年输70万(图)
晚报制图 刘京

张英和陈姿两“老姐妹”见股市红火,决定在股海中好好赚上一笔,不料3年过去,两人竟把90万元炒剩为20万元。由于当初签订的协议中有保底条款之内容而被认定合同无效的原因,因此亏损的70万元应有两人各半承担。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陈姿赔偿张英亏损35万元,张英将收取的17万元“利息”返还给陈姿,并驳回张英关于索赔违约金45万元诉请的一审判决。

从小一起长大的“老姐妹”张英和陈姿看到人家炒股发财,心中发痒。2007年3月27日,两人决定合作炒股。凭着张英有资本,陈姿有能力的“强强优势”,两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张英将90万元存入自己股票帐户,全权委托陈姿在股票帐户内进行股票交易,合作期限为1年。合作期间,双方不得擅自抽取资金、修改密码或撤销资金。到期后如赢利,张英除收回本金外,所产生的收益各得一半。如亏损,不足部分则由陈姿以现金方式补足给张英。期间如违反协议,则违约方须承担本金50%,即45万元作违约金。

一晃1年届到,陈姿却无法按约归还90万元投资款。看在双方小姐妹的情份上,双方再签“附加协议”将期限延长半年,由陈姿自愿支付约张英“利息”3.1万元作为延续期间的经济补偿。后来,由于炒股亏损,陈姿一直无法向张英支付本金90万元,故又两次签订“补充协议”,将期限分别延长至2010 年3月底,并由陈姿自愿向张英承担了“利息”13.9万余元。然而,协议到期后,张英股票帐户内的股票价值只剩下20万元。由于双方未能协商处理亏损事宜,张英诉至法院,要求陈姿返还90万元中扣除资金余额部分后的款项7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和偿付违约金45万元。

陈姿辩称,与张英是合伙型的委托理财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一方弥补亏损属保底各款,违反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在双方合作中,产生的损失是系统性风险所致,应由双方平均负担。由于自己在合作过程中已陆续支付给张英17万余元,故在计算责任时,双方在各承担一半亏损额的基础上,应将此款予以扣除。由于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的原因,故本人不存在违约。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作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中约定陈姿承诺填补亏损,应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缔约目的无效而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张英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由于股票交易的盈亏具有不确定性,双方对此均应能预见其风险性,现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在委托理财过程中有损害的主观恶意,故对此造成的损失,应认定由双方各半承担。对陈姿因双方协议已交付给的17万元,张英应予返还。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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