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9月25日报道 重庆市政府今日下发《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区县各部门在户 籍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转户居民子女入学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说明。市政府表态,我市户籍改革政策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 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附通知内容:
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
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 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
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 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 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
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 定。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市人力社保局要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加强社会保障转接制度的研究,尽快实现转接。
五、关于退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问题
转户居民退地后获得的退地补偿费自愿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实行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扣代缴的政策。本人可自愿选择参照新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 法参保,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在操作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引导其 按规定参保,让退地人员年老后生活有保障。
六、关于自留地的处置问题
由于自留地用途不一,面积各异,对自留地的处置比较复杂,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根据我市实际,对已纳入承包地的,可按承包地进行处置和补偿;对没有纳入承包地的,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是否予以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关于转户后殡葬政策是否保留的问题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中不对殡葬政策作调整,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老年人员转为城镇户籍后,执行转户后户籍所在地殡葬政策。
八、关于土地补偿标准的问题
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明确如下:房屋和构(附)着物补偿,参照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及区县(自治县)配套文件的对应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 偿,参照各区县(自治县)出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购房补助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民新村房屋价格乘以同时期征地住房安置标准面积的 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市政府即将出台的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意见为准)。承包地退出的补偿标准按照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 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制定,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平衡后尽快公布实施。
九、关于退出承包地面积的误差问题
承包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农业部门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
十、关于转户居民单独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问题
根据自愿原则,转户居民可不同时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宅基地、承包地均可单独退出。
十一、关于一户多宅的补偿问题
农村居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对于拥有合法产权的一户多宅,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给予补偿。
十二、关于无权证承包地或宅基地退出的问题
对承包地或宅基地没有权证的农村居民,可以先行转户,待确权后再进行退地补偿。
十三、关于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征地补偿收益权的问题
对于本市籍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市人才交流中心、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中心、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大华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继续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
十四、关于重庆籍农村转户学生享受加分政策的问题
十五、关于重庆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享受资助的问题
对重庆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执行现有资助政策,享受贫困学生资助。
十六、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转户问题
由市外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制订转户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的转户工作,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转户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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