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11月26日报道 民警唐某近日被官渡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1年。2007年,唐某所在的警务站被人打砸,唐某带领保安寻找疑犯途中,保安追打一男子致其身亡。2003年,偷电线的王某被工地工人捆绑并殴打,唐某在事发现场询问情况后便驱车离开,当日下午,王某的尸体被人发现。
嫌疑人头上冒血 民警“路过”不管
2007年9月27日凌晨,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昆明船舶小区警务站保安宿舍被一些“混混”打砸破坏,作为该警务站负责人的唐某接警后,带领7名保安外出查找实施破坏之人。据一名当事保安称,7人当时装备齐全:“防刺服、头盔,还带着钢管和木棒”。
当走到事发小区北大门外铁路附近时,发现前面有个男子,几个保安想上去看清楚是不是打砸者之一,没想到那男子拔腿就跑,于是保安们追上去将男子按翻在地,拳打脚踢。
随后赶上的唐某随即制止保安,但这时该男子已经满头是血,躺在地上无法动弹。“唐某还蹬了他肋骨一下,问他有没有事,他小声地说‘没有’。唐某就让我们回去了”一名保安在笔录里说。
10多分钟后,唐某和3名保安再次开车来到打人地点,见男子已挪动了一点距离,背靠墙低头坐着,头上仍然在冒血。几人见状后返回了警务室。次日上午,男子的尸体被其家人发现,并报了警。
在多名当事保安的笔录中,均称唐某并未动手殴打男子,只在旁边站了一两分钟后就叫保安们住手了。
看到嫌疑人被打 “巡视”一圈就回
2003年12月2日上午8时30分,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唐某接到报警,报警者称抓到偷电线者。唐某立刻前往位于开发区主干道工地的事发现场。
在该工地项目部院内,唐某见到了被“五花大绑”的王某。“我们过去就把绑在他身上的电线解开了。”唐某说,他随后检查了王某的身上,发现其腿上有明显伤痕,“工人们说是抓到的时候打的”。
唐某询问了情况之后,驱车离开了现场。当日下午3时40分,王某的尸体在开发区科技园东南侧的人行道上被发现。
公诉机关认为,唐某身为警察,在出警并见到小偷后,并未按法律规定做出必要的处理,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而唐某却称,当天他并不值班,也不负责接出警,是负责出警的同事叫他一起去的现场,由于王某盗窃的电线价值并不大,他和同事叫工地负责人将王某先送往医院救治之后再做处理,随后便回了警局。工地工人们称:当时天气很冷,民警让他们给小偷点水喝,把小偷“拖出去晒晒太阳”,然后就回去了。
故意伤害罪成立 获刑11年
官渡法院经过审理,没有采纳公诉机关对唐某“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法院认为,对于王某是否就是被殴打的偷盗者,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是否是唐某的行为导致王某死亡无法证实,指控唐某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该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对于“率保安寻闹事者”一事,官渡法院认为,事发时唐某在现场,却没有积极进行劝阻,放任保安对男子进行殴打,随后返回现场查看时,也没有实施必要救助就离开,导致男子因被打伤后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虽然唐某未殴打死亡男子,也没有指使保安进行殴打,但其作为值班民警,在带领保安寻人的过程中,负有对保安实施管理的义务。法律规定,“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有义务防止或阻止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而故意不履行义务的,即不作为的,也构成犯罪。”法院认为,唐某放任保安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其同伙将男子殴打致死的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论处。
最终,唐某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6名涉案保安被另案处理,另外一名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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