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11月10日报道 曾在广东滘口汽车站一带称霸一方的黎旭等18人涉黑团伙,昨天在荔湾区法院接受一审宣判。“黑老大”黎旭领刑5年6个月,其余人被判4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黎旭的辩护律师庭后表示,将不考虑上诉。
自2008年3月起,被告人黎旭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纠合其同案人,成立18人的黑社会性质非法拉客组织,并自称其组织为“公司”。
他们盘踞在滘口客运站一带,多次强行对经营广州至徐闻(海安)线路长途客运的大客车,按人头或者车次的方式收取 “拉客费”。如遇反抗或不从,便采取驱赶、砸毁及殴打司乘人员等方式进行恐吓或暴力威胁,强迫车主就范。
至去年10月止,有15辆大客车遭遇该组织的“黑手”。其中,被害人陈某被强行收取“拉客费”、“人头费”共95505元。
该组织还意图收取滘口汽车站附近候客出租车的保护费。
2008年9月25日,被告人杨进等人为增加“公司”收入,以收保护费为由,要求出租车司机赵某等人交钱被拒后,殴打赵某,并持铁管将冯某喜、朱某发、简某山所驾驶的3辆出租车的玻璃等砸烂。
荔湾区法院认为,黎旭等人敲诈勒索,收取所谓“拉客费”,从而为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壮大积蓄经济实力。他们称霸一方,为非作歹,使客车车主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黎旭对组织的行为进行策划、协调及指挥,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他供认曾在2007年10月以4000元的价格购得仿六四式手枪一支,法院认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于是自首,对此可从轻处罚。
“黑帮”的各位骨干,黄仁、何伟国、陈强、陈正负、马智和,积极参与和实施组织活动,法院判决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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