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深圳9月25日电 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旅客黄金一案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热烈讨论。梁丽行为究竟是“盗”还是“捡”?深圳市检察机关25日案检察终结,将此案定性为“侵占罪”。因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取消起诉。
为了应对社会疑问,检察机关25日还原了此案的具体过程,证实之前有媒体报道的“在垃圾桶旁捡到黄金”“主动上交黄金”等描述不实。
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许,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天9时40分许,梁丽吃早餐时告诉同事,捡到一个比较重的纸箱。随后,两位同事经梁丽同意,将纸箱打开并取走其中两小包。梁丽从同事那里得知纸箱内是黄金首饰后,将纸箱放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底层后离开,并从纸箱内取出一件首饰交由同事到黄金首饰店鉴定。首饰店告知是黄金首饰。
当天14时许,梁丽下班,将纸箱带回住处,放置于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在床边的其丈夫衣服口袋内。
16时许,同事找到梁丽,告知机场有旅客丢失黄金并已报警。
18时许,民警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对梁丽进行劝说。但直到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梁丽才承认该纸箱是从机场带回的。当民警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丽仍予以否认。民警随后从梁丽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民警将这些黄金首饰带走,经评估价值约300万元。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记者了解到,梁丽接下来的命运取决于受害人的决定:如果受害人不起诉梁丽,此案将到此为止,梁丽恢复自由;如果受害人起诉梁丽,梁丽罪名是否成立将由法院依法判决。如果侵占罪成立,梁丽有可能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背景资料: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属于自诉案件。
新闻回顾:女工"捡"获300万元金饰可能被起诉盗窃罪
新闻摘要: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首饰,价值超300万元。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可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梁丽案时间表:
2008年12月9日——机场清洁工梁丽在机场“捡”到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14公斤黄金首饰。当晚,被公安机关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200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案出具起诉意见书。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批捕梁丽。
2009年4月30日——该案由深圳市检察院还送宝安检察院审查后,宝安检察院第一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9年5月11日——梁丽究竟是“偷”还是“捡”,引起广泛争论。法律界众多著名学者发表自己的看法,超过300万网民参与了各种网站的网络调查。
2009年5月15日——警方称梁丽盗窃证据确凿
2009年5月22日——广东高院院长首谈女工"捡"金涉嫌盗窃案 将依法审判
200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将补充侦查的梁丽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9年7月13日——宝安检察院第二次将梁丽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9年9月11日——女工"捡"300万金饰被羁押续:已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