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前右)和其妻李敏杰(前左)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一审宣判。
当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夫妇受贿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徐国元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徐国元妻子李敏杰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3年,缓刑5年。 新华社记者白冰摄
8月21日,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一审宣判。新华社记者白冰摄
8月21日,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的妻子李敏杰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一审宣判。 新华社记者白冰摄
新华网呼和浩特8月21日电(记者汤计、白冰)备受社会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夫妇受贿案21日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徐国元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李敏杰犯受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2002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徐国元利用担任赤峰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被告人李敏杰共同收受11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国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10万元、美元54万元、欧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382.95万元的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9.3万元的贵重物品两件,共计折合人民币1241余万元;被告人徐国元伙同被告人李敏杰共同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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